信息化顧問,你夠不夠“職業”標準?
時間:2005/3/30
維珍集團的創立人理查·布蘭森曾這樣說過:“我完全相信攻擊競爭對手是一件讓人興奮的事情——同時也是對企業有利的?!钡瞧髽I家,不是信息化顧問,企業家要的是振臂一呼應者云集(無論是員工還是客戶)的效果,而信息化顧問要的是誠信、專業、客觀,能夠為客戶提供價值的職業形象!
在今天ERP、CRM、電子政務等信息化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咨詢顧問”、“實施顧問”究竟能否稱之為一個“職業”似乎還有著很大的爭議。很多時候,“顧問”僅僅代表一份工作、一個崗位而已,它并不能像律師、注冊會計師等職業一樣代表著專業水準和標準的職業印象,但是要讓“顧問”們在信息化過程中真正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就必須樹立其誠信專業的職業形象,而判定這一職業形象的關鍵來源于“三種責任心”的缺失與否。
對客戶的責任心
將事實完整、客觀地告訴客戶,相信客戶的判斷力
出于對客戶單位的負責,也出于對客戶項目組成員、具體用戶的負責,顧問也應將他們對信息化的態度、對信息化工作的支持程度、受信息化項目的影響等客觀地告知企業,以便客戶的管理者們做到心中有數。
將事情的真相告訴客戶,不能因為擔心客戶的選擇與你的判斷不一致而將信息過濾掉。在現狀描述清晰的前提下,介紹方案的可行性與優缺點,將決策權留給客戶。在介紹信息化解決方案時不但要告知各個方案的投資收益,也要告知各方案風險的大??;在具體進行系統實施時,不但要告知深化、細化管理的優點,也要將相應操作復雜性和工作量增長告知客戶。
正確對待客戶的數據與客戶名稱
首先,顧問對客戶的數據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得的商業秘密;更不用說利用工作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去獲取非法利益了。
其次,清晰界定行業知識和客戶的專有數據。對于行業共性的內容,在產品介紹、演示、宣傳材料上可以使用,但要經過相應的調整。
最后,在宣傳材料或其他資料中使用客戶名稱需經客戶認可,且要實事求是。對客戶的應用情況、服務滿意度描述要客觀。
對任職公司的責任心
確信承接的信息化項目與公司的產品服務相匹配
每家提供信息化產品與服務的公司都有其既定的目標客戶群體,也有其解決方案與服務能力的局限。有些時候,不遺余力地爭取項目,并不一定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因此,在承接項目時,客觀地分析公司產品與服務的符合程度、在該項目上的贏利能力是必須的。當對這一問題不能把握時,顧問有義務將自己的分析告知上級甚至公司管理者。
確信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符合公司利益
在很多時候,客戶的服務需求、顧問的服務能力、公司的服務范圍并不完全一致。那么,顧問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必須考慮這樣的問題,這項目是公司承諾的免費項目嗎?是公司提供的收費服務嗎?如果公司以前沒有提供,但客戶需要、顧問也有能力提供,公司允許顧問開展新的服務項目嗎?如果公司不提供,那么公司的政策是否允許顧問與客戶自行交易來提供這項服務呢?
清晰界定什么是自己的知識什么是公司的知識
作為一個知識密集型的行業,從業者掌握大量的相關知識,這無論對公司、客戶、顧問、同行都有很大的價值,必須清楚區分知識的所有權。
通常,在執行公司任務中所產生的知識成果應屬公司所有,例如將《某某企業信息化解決方案》提交到公共網站上這一行為就值得商榷,即便這個解決方案已經使用過。
一些基于公司產品與服務的衍生知識,其成果的歸屬應在征得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例如《某某軟件的使用技巧》或《某某系統的核心技術剖析》在發表時應慎重。
那些工作中的經驗總結,對某一客觀問題的思考與業余研究等,可能其靈感與思路來自工作中,但由于與公司的產品和服務關系并不緊密,可以作為自己的知識成果獨立使用。
對同行的責任心
絕不支持盜版行為
不支持盜版行為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不銷售盜版軟件,從盜版中牟利不但可恥而且違法;其次是不提供盜版軟件,即便是不收取費用也不要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情;第三是不在明知是盜版軟件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該軟件的服務。
不使用非正當價格手段爭取業務
顧問有權將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以折扣價銷售給客戶,但當這一價格已經明顯低于行業基準的收費水平時就要考慮一下,是我們的產品和服務只值這樣的價格?還是我們有了什么大大提高生產率的手段?還是不正當的價格競爭?
無論如何,提供回扣或承諾提供回扣的方式來爭取業務都是不正當的競爭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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