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時間:2004/11/24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辦字〔2004〕10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河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城鎮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城鎮居民,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保障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行政行為。
第二條 城鎮低保制度實行以差額救助為主體,輔之以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條 實施城鎮低保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二)屬地管理原則;(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城鎮低保范圍及低保待遇
第四條 凡城鎮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或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均低于當地城鎮低保標準的,不論年齡、職業、健康狀況、住所、所在單位性質如何,都應納入當地城鎮低保范圍。
第五條 全額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人員包括:(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但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居民;(二)父母雙亡且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孤兒。
第六條 差額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人員包括:(一)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二)在職人員領取最低工資、下崗人員領取基本生活費、離退休人員領取離退休金、遺屬領取生活困難補助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三)因所在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的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領不到或未能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四)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企業已經停產多年,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五)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第七條 對于收入不易核實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城鎮低保待遇:(一)擁有并使用汽車、摩托車、手機、空調、計算機等高檔消費品和飼養寵物的;(二)有各種高值收藏、購買股票或其他投資行為的;(三)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借讀、擇校就讀的;(四)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就業介紹或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就業介紹的,從最后一次介紹就業之日起,兩個月之后,取消其低保待遇;(六)存款數量無法明確或隱形收入無法核定,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經街道或社區評議委員會表決不應納入的;(七)購買、興建超標準住房(一般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3倍以上)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八)興建、購買非生活用房的;(九)在申請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間購買高檔電器或裝飾物的;(十)在申請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成員配戴金、銀貴重首飾或購買名牌服裝的;(十一)有高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饋贈、禮金支出的;(十二)其他不能享受城鎮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城鎮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核實與計算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離退休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饋贈和繼承收入、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自謀職業收入和其他應計算家庭收入的,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應當計入的其他收入。
上述家庭收入前3個月的平均額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數即為家庭月人均收入。
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受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負責申請對象家庭收入的核實,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必要時審批管理機關和街道辦事處可直接到申請對象家庭和有關單位進行核實。
第十條 核實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辦法:(一)直接深入到申請對象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二)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對象工作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三)發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四)由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對象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及時了解其實際消費水平;(五)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了解掌握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六)對有隱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較高或能夠自行維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 長期不在崗、也未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進入“中心”期滿已出“中心”,但目前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按其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 就業年齡內的人員,未參加就業和沒有其他收入,要按其實際收入計算,不能因其有勞動能力而計算虛擬收入。
第十三條 在職職工和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按照有關標準計算收入。
上述人員在申請低保時,經所在企業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確定連續6個月以上未足額領到應得工資或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和離退休金,且今后不能再補發的“應得未得”人員,可以按照其實際領取數額計算家庭收入。屬于長期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職工,由其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企業出具有關證明;屬于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由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四條 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由本企業申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民政部門核實后,按照有關政策和當地低保標準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五條 企業職工領取經濟補償金后申請低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對于領取經濟補償金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沒有再就業,原單位也沒有為其繳納今后養老保險費的,在其申請低保待遇時,其家庭收入應從補償金中扣除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扣除后的余額按當地當年城鎮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計完為止。在可分攤的月數內,其家庭成員不享受低保待遇;可分攤月數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結余部分為負數或零的,補償金不應計入家庭收入。
具體計算方法是:
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距法定退休年齡年限×現本人月工資額×養老費征收比例×12
經濟補償金的結余部分=經濟補償金-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經濟補償金結余部分應分攤月數=經濟補償金結余部分÷(當地低保標準×家庭人口數)
除養老保險外確需扣除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十六條 領取住房拆遷補償金后申請低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因城建、危改、拆遷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時,購買住房后有結余的,其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無結余金額的但符合低保條件的,可申請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家庭領取安置補償金后申請低保,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因征地原因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并領取安置補助費的人員申請低保待遇時,已繳納社會保險并無結余的,安置補助費不計入家庭收入;有結余的,結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其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計算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時,農村承包土地尚未退出的,應將當年土地收入計算為家庭收入。
第十八條 領取補償費用人員,在可分攤月數內,因不可抗力因素將領取的經濟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城鎮低保待遇。
第十九條 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的計算方法:(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二)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扶養、撫養;(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的,視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并把受養人員計算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總和除以家庭總人口數,計付贍養、扶養、撫養費;(四)實際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實際給付額計算。
第四章 城鎮低保待遇的申請與審批
第二十條 城鎮低保待遇的申請:(一)由戶主本人通過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等證明材料,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二)遠離城鎮居住在大中型企業的職工,由戶主本人通過所在企業工會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等證明材料,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三)未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調查核實和報批程序。(四)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人員名單提前一個月通報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對此類人員進行專門登記,對符合條件者及時納入低保范圍。
第二十一條 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混合戶,由城鎮居民成員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出具農村居民成員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農村人口的收入證明,根據雙方總收入計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條件的,只對城鎮居民實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條 城鎮低保待遇的審核審批:(一)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受理申請后,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進行調查取證,時間為7日,認為符合條件的,在社區或企業生活區的公共場所張榜公布;并將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接到的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由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進行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三)縣級民政部門對報送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批,認為符合條件的,必須在5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并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通知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張榜公布。(四)張榜公布的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補助金額,每次公布時間不得少于3日。對有異議的,要重新審核。(五)自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六)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為本單位困難職工出具真實、準確的證明。社區居委會負責做好申請受理工作。
第五章 城鎮低保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對象家庭人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及公安部門制發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核定。戶口已遷出的大學、中專等在校學生,納入其家庭人口計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障對象在執行同一城鎮低保標準的縣(市、區)內遷移的,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程序,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在執行不同城鎮低保標準的縣(市、區)之間遷移的,由低保對象持原縣(市、區)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遷入地重新履行申請手續,管理審批機關可酌情簡化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人戶分離的困難家庭,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聯系和溝通,共同做好有關情況的核實工作。申請人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行低保金社會化發放辦法。由低保對象直接從銀行或郵局領取低保金,低保金應按月發放;對行動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低保對象,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委派專人將低保金按時送達。
第二十七條 城鎮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低保對象在領取低保金的同時,應及時通過社區居委會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家庭成員及收入變化情況;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要經常對低保對象的人口情況和家庭收入進行重新核實,根據核定情況辦理延續、提高、降低或終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續。
第二十八條 城鎮低保工作實現信息化管理。通過“電子和數字化”進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已建立低保工作信息管理系統的地區,應編制低保有關統計科目,承擔低保統計數據的采集、整理工作,定期對各地的低保人數、資金發放數、人均補助額等有關數據進行統計匯總并逐級上報,監督低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查詢。
第二十九條 各級低保機構和社區居委會都應配備電腦設備,縣(市、區)級以上民政部門應建立低保信息中心,街道辦事處設立終端。
第三十條 縣(市、區)級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要建立相應的低保檔案、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制度,分級對低保工作資料進行歸類、建檔、立卡,強化內部監督管理機制。
第六章 城鎮低保資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級負擔,按所需資金列支低保資金預算。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本年度低保對象人數及經費執行情況,提出下一年度低保資金預算計劃,按法定程序列入年度支出預算計劃。執行中需要調整的,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核定的年度預算計劃,按照實際保障人數編制每月實際發放保障金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根據月支出計劃定期撥款到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程序發放,條件成熟的,也可以采取社會化發放形式。
第三十三條 保障金的結余,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統一列入下一年度保障金支出預算計劃。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情況,并編制年終決算。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章 低保工作機構與職能第三十五條 省級民政部門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政策,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低保工作開展;負責全省低保信息網絡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兩級民政部門負責起草本地區實施城鎮低保的細則、方案,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當地城鎮低保標準及標準的調整意見;與有關部門協調,制定與城鎮低保有關的配套優惠政策;編制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并編制年終決算;負責本地的低保信息網絡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負責申請低保待遇的初審;負責本街道辦事處、鄉鎮低保資金的管理和發放;負責本街道辦事處、鄉鎮低保對象的定期核查;組織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組織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評估。
第三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受理居民申請,對申請人家庭收入進行調查;宣傳低保政策,并及時公布低保對象名單,組織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
第八章 城鎮低保制度配套政策
第三十九條 屬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低保對象進入公辦的中、小學上學應減免學雜費。
第四十條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對象到定點醫院就醫,應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第四十一條 低保對象租用公有住房,住房面積在當地平均水平以內的,租賃費部分應給予減免。
第四十二條 低保對象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應享有一定的照顧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社區服務、經常性捐贈、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第九章 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 建立家庭備案和定期檢查制度,每季度根據低保對象的動態變化情況對備案內容進行更新,并根據低保對象家庭備案資料,定期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檢查。
第四十五條 建立統計報告和公示制度,每月對本地的低保對象、資金發放、資金結余、人均補助水平等重要數據進行統計并逐級上報,同時由各級民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公開城鎮低保政策、辦事程序、保障對象和保障金發放情況,并建立舉報箱和投訴電話,受理居民的舉報、投訴,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七條 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對低保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程由河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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