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關于事業單位轉制后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0]68號
時間:2004/11/24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冀勞社[2000]68號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事業單位轉制后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勞動)局,省直有關部門: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部分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相繼改為企業(以下簡稱轉制單位,已轉制單位名單附后),市屬以下部分事業單位也在進行轉制和改革。為進一步做好轉制單位的養老保險工作,根據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統籌的原則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轉制單位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從相關文件規定的轉制之日(以下簡稱轉制之日)起,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其中:
(一)基本養老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的行業所屬轉制單位和中央直屬的軍工轉制單位,直接納入省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實行省級管理;
(二)轉制前已經在當地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繼續執行省政府冀政〔1998〕1號等文件規定,原來執行的統籌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不再改變;
(三)轉制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從轉制之日起轉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執行省政府冀政〔1998〕1號等文件規定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辦法,同時執行本通知第三條(二)規定的五年過渡期內加發待遇差補貼的政策;
(四)按照冀政辦函〔2000〕12號文件規定轉制的單位,在轉制前已經離退休和轉制時一次性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其離退休金標準、所需經費來源及日常管理工作,仍按原辦法執行。其中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不再退出統籌范圍。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轉制單位從轉制之日起,統一按省政府冀政〔1998〕1號等文件規定的企業和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按照本人繳費工資11%的規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其中按冀政辦函〔2000〕12號文件規定轉制的單位,轉制前凡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在五年過渡期內單位按繳費工資的11%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個人帳戶建立規模按冀政〔1998〕1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二)轉制單位職工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
(一)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對有事業費的單位,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企業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與原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用事業費或自有資金支付;沒有事業費的單位,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養老金。已經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不論是否有事業費,轉制后均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養老金。轉制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按冀政辦函〔2000〕12號文件規定轉制的單位,在轉制前已經離退休和轉制時一次性辦理的提前退休人員不執行本條款規定。
(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五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含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其差額部分(以下稱待遇差)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自轉制之月后,第一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滿五年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加發待遇差補貼實行一次核定不變的辦法,計算公式為:待遇差補貼標準=(以轉制當月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轉制時全省上年度企業月平均基本養老金)×補貼比例。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核定的補貼標準與按企業辦法計算的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金。
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三)轉制后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四)全省上年度企業平均基本養老金,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統籌范圍內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情況確定和公布。
四、組織實施與管理
(一)各轉制單位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和我省的有關規定,自轉制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已經轉制的單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的有效期原則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辦理登記和變更登記的轉制單位除攜帶《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外,還必須提供政府和有關部門印發的轉制文件。
(二)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為轉制單位辦理登記、變更登記和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認真審核和清理轉制單位的轉制時間、參統職工、離退休人數、統籌項目、待遇標準、繳費工資和事業費撥付等基本情況,并對每個單位進行立卷建檔,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轉制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檔案和個人帳戶基金的轉移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單位轉制后養老保險關系等轉移和業務交接期間仍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養老保險關系等轉移和業務交接期限從轉制之日起至轉移交接完畢,最長為三個月。已經轉制的單位養老保險關系等轉移和業務交接時間原則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從2001年1月1日起轉到所屬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費和領取養老金。
五、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相關轉制文件規定執行。
六、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縣)按照有關規定已經進行轉制以及今后進行轉制的單位,均參照勞社部發〔2000〕2號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具體工作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聯系。
冀勞社[2000]68號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事業單位轉制后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勞動)局,省直有關部門: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部分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相繼改為企業(以下簡稱轉制單位,已轉制單位名單附后),市屬以下部分事業單位也在進行轉制和改革。為進一步做好轉制單位的養老保險工作,根據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統籌的原則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轉制單位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從相關文件規定的轉制之日(以下簡稱轉制之日)起,在當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其中:
(一)基本養老保險原實行行業統籌的行業所屬轉制單位和中央直屬的軍工轉制單位,直接納入省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實行省級管理;
(二)轉制前已經在當地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繼續執行省政府冀政〔1998〕1號等文件規定,原來執行的統籌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不再改變;
(三)轉制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從轉制之日起轉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執行省政府冀政〔1998〕1號等文件規定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辦法,同時執行本通知第三條(二)規定的五年過渡期內加發待遇差補貼的政策;
(四)按照冀政辦函〔2000〕12號文件規定轉制的單位,在轉制前已經離退休和轉制時一次性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其離退休金標準、所需經費來源及日常管理工作,仍按原辦法執行。其中已經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不再退出統籌范圍。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轉制單位從轉制之日起,統一按省政府冀政〔1998〕1號等文件規定的企業和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按照本人繳費工資11%的規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其中按冀政辦函〔2000〕12號文件規定轉制的單位,轉制前凡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在五年過渡期內單位按繳費工資的11%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個人帳戶建立規模按冀政〔1998〕1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二)轉制單位職工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
(一)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對有事業費的單位,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全省上年度企業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與原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用事業費或自有資金支付;沒有事業費的單位,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養老金。已經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不論是否有事業費,轉制后均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標準支付養老金。轉制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按冀政辦函〔2000〕12號文件規定轉制的單位,在轉制前已經離退休和轉制時一次性辦理的提前退休人員不執行本條款規定。
(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五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含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其差額部分(以下稱待遇差)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自轉制之月后,第一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滿五年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加發待遇差補貼實行一次核定不變的辦法,計算公式為:待遇差補貼標準=(以轉制當月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轉制時全省上年度企業月平均基本養老金)×補貼比例。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核定的補貼標準與按企業辦法計算的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金。
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三)轉制后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四)全省上年度企業平均基本養老金,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統籌范圍內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情況確定和公布。
四、組織實施與管理
(一)各轉制單位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和我省的有關規定,自轉制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已經轉制的單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的有效期原則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辦理登記和變更登記的轉制單位除攜帶《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外,還必須提供政府和有關部門印發的轉制文件。
(二)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為轉制單位辦理登記、變更登記和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手續,認真審核和清理轉制單位的轉制時間、參統職工、離退休人數、統籌項目、待遇標準、繳費工資和事業費撥付等基本情況,并對每個單位進行立卷建檔,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轉制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帳戶檔案和個人帳戶基金的轉移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單位轉制后養老保險關系等轉移和業務交接期間仍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養老保險關系等轉移和業務交接期限從轉制之日起至轉移交接完畢,最長為三個月。已經轉制的單位養老保險關系等轉移和業務交接時間原則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從2001年1月1日起轉到所屬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繳費和領取養老金。
五、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相關轉制文件規定執行。
六、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縣)按照有關規定已經進行轉制以及今后進行轉制的單位,均參照勞社部發〔2000〕2號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具體工作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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