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障政令暢通的規定
時間:2004/12/16
關于保障政令暢通的規定
基層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為促使公司的一些下行文件、會議精神、領導指令及時有效的層層貫徹落實到位,保證公司內外部的各項工作有序運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創建政令暢通的良好環境,特做如下規定:
一、各單位及科室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二、公司下發、轉發的各類紅頭文件,各基層單位和科室要在四小時之內層層落實到位,對緊急文件要在兩小時內傳達完畢,傳達落實范圍涵蓋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輸出人員,傳達或傳閱部門要留有記錄,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并予以罰款100元,出現兩次掛職、三次免職。
三、公司組織的各種會議,參會人員要在兩小時內將會議內容、精神傳達到相關人員,否則,予以經濟處罰100元。
四、各基層單位呈報的請示、申請、匯報、報告等,接口部門對急件必須在當天工作日內給予有效回復,平件須在三日內給予有效回復。閱覽者必須簽字并填寫意見,逾期不回復,呈報部門有權自行處理,并對接口部門責任人給予100元處罰。
五、因特殊原因或情況對行文不能及時回復的,接口部門必須與主管領導取得聯系,按指示進行辦理,并向行文單位說明情況。
六、對領導指令拒不服從的或執行走樣的罰款200元,對出現兩次的給予停職檢查處理。
七、對安排的工作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完成的,給予處罰100元,經常性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就地免職。
八、年度內對執行各種制度到位的負責人,給予500--1000元的獎勵。
九、對以上制度的執行情況,由綜合辦公室采取抽查、詢問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給予處理,并將每次的檢查情況進行統計匯總。
十、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市政司字[2003]18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三年八月八日
上一篇:暫無信息!
下一篇:暫無信息!
下一篇:暫無信息!